新年音乐会:在美妙的旋律中辞旧迎新******
在辞旧迎新的日子里,我们可以围炉煮茶享受一份惬意,可以呼朋唤友大快朵颐,可以欣赏烟花绽放之美,还可以走进音乐厅聆听一场新年音乐会,在美妙的旋律中迎接新年的到来。
在我国,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新年音乐会已从小众高雅艺术逐渐发展成为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文化活动。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最近一段时间,就有100多个城市举办了各种类型的新年音乐会。新年音乐会汇集中外音乐精品,以全世界通用的音乐语言为载体,传递欢乐,送上祝福,带来希望,其审美意蕴、艺术价值和仪式感,呼应了席勒所说的“振奋性的美是一种需要”。
一种既老又新的年俗
新年音乐会这种以管弦交响乐演奏来迎接新年的形式诞生于欧洲,始于维也纳新年音乐会。1847年12月31日,一场音乐会正在维也纳郊外的一个露天舞台举行。音乐会的指挥是老约翰·施特劳斯。这就是维也纳新年音乐会的起源。1939年12月31日,首届维也纳新年音乐会在维也纳金色大厅举办。彼时,整个欧洲都笼罩在战争的烟火中,无论是达官贵人,还是贩夫走卒,内心都充满了压抑和沮丧。歌声传递希望,音乐承载力量。新年音乐会为人们带来精神抚慰,让他们在《蓝色多瑙河》《拉德斯基进行曲》等古典音乐中重拾生活的信心和前行的勇气。二战后,在岁末年初举办新年音乐会成为当地的一个习惯,并逐渐被世界各地借鉴,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庆祝新年的重要方式。
1987年,中央电视台首次转播维也纳新年音乐会,并在转播时对乐曲的内容、时代背景以及奥地利的风土人情进行介绍,在观众中引起强烈反响。自此,新年音乐会这种舶来艺术在中国从无到有,从少到多,时至今日已成为我国很多城市必不可少的新年庆祝活动。
创办于1993年的广州新年音乐会和创办于1996年的北京新年音乐会,是我国比较早的新年音乐会品牌,现已分别成为它们所在城市的重要文化名片。除了城市新年音乐会,很多文艺院团、高校近些年也举办了各种类型的新年音乐会。有业内人士统计,当下中国各地的新年音乐会,无论数量还是规模,均达到世界第一。
在国外,新年音乐会属于阳春白雪,也是一种社交方式。就像中国人以前过年习惯看戏一样,欣赏古典音乐是西方人年终岁尾社交生活的一部分。在我国,经过30多年的发展,新年音乐会逐渐在大中城市普及,并完成了大众化、本土化改造。在注重仪式感的当今时代,传统年俗活动日渐式微,越来越多的人将集体参与的新年音乐会作为跨年选择。另外,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新年音乐会展示的总是人类最文明、最优雅的侧面,轻松、热烈、欢快、喜庆几乎是所有新年音乐会的共同特点,这也满足了人们对新年的期待。所以,新年音乐会已经从单纯的文艺演出发展成一种艺术符号、文化品牌,欣赏新年音乐会也逐渐成为国人的一种新年俗。
精彩纷呈的音乐盛宴
过去一百多年,新年音乐会一直被看作是古典音乐界的标志性仪式,也是人们了解欣赏古典音乐的重要窗口,还是各大乐团展示自身实力的重要舞台。因此,国内外乐团在新年音乐会上往往都博采全球经典,倾情为观众提供最好的演出。新年音乐会上,施特劳斯、贝多芬、莫扎特、柴可夫斯基、肖斯塔科维奇等音乐大师的作品集中呈现,交响曲、管弦乐、协奏曲等不同类型的音乐作品轮番上演,可以说,新年音乐会就是音乐会版的春晚。
作为年度音乐盛宴,虽然各地的新年音乐会在保留曲目选择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施特劳斯现象”——总是会上演一些施特劳斯家族的代表性作品,但新增曲目也日渐多元化。这些曲目不仅体现了大众的审美趣味,也反映了音乐界的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向。以今年的维也纳爱乐乐团新年音乐会为例,节目单上不包括返场加演的15首乐曲中,有13首是首次在维也纳爱乐乐团新年音乐会上演奏。这些创新之举,说明新年音乐会正在与时俱进,以满足观众持续变化的审美需求。
近年来,新元素、新题材和流行音乐的加入,更是让新年音乐会新意频出。例如,有一年,上海嘉定超燃史诗新年交响音乐会以管弦交响乐演奏了全球大热的流行曲目《Victory》,让贝多芬等古典音乐家们的作品与流行音乐、摇滚音乐同台竞技,在跨年语境下,让观众获得了一种既高雅又华丽的审美体验。影视音乐也逐渐成为新年音乐会上常见的音乐类型。比如,有一年,南京新年音乐会就采用了当时大火的《延禧攻略》的插曲《雪落下的声音》,而上海的一场新年音乐会则奏响了电影《指环王》配乐《Concerning Hobbits》,这些音乐配合舞台大屏幕上的影视作品剪辑画面,让观众产生强烈的代入感,极好地烘托了音乐会现场的氛围。
随着传播技术的进步,新年音乐会的形式也在发生变化。最近两年,各种线上新年音乐会、网络新年音乐会、云端新年音乐会纷纷涌现。比如,2023年上海新年音乐会就由现场演出改为线上陪伴,通过经典视频放送的形式,与听众一起叩开新年的大门。虽然新年音乐会的形式在改变,但音符依然承载着新年的期许,乐声依然传递着最美的祝愿。
越来越有中国味道
新年音乐会作为舶来品,在融入中国社会的过程中,中国味道越来越浓。西方新年音乐会一般选择在一个自然年的最后一天举办,而到了我国,新年音乐会则从元旦持续到春节。
更大的变化表现在曲目选择上。几十年前,新年音乐会刚来到我国时,演出曲目几乎都是照搬西方新年音乐会的节目单,清一色的施特劳斯、贝多芬、莫扎特等西方古典音乐家的作品。如今,当欣赏新年音乐会成为国人的新年俗,各地新年音乐会的曲目则日益本土化、地域化,不仅有西方古典音乐,还有大量民族民间音乐。以2023年北京新年音乐会为例,开场曲是波澜壮阔的《红旗颂》,接着,京剧交响曲《多娇的江山》、古筝与乐队《小河淌水随想曲》、二胡与乐队《引子、吟腔与快板》、琵琶与乐队《高原魂》等具有强烈民族特色的作品轮番上演,彰显了“国际水准、中国气派、北京特色、节日气氛”的品牌创意理念。
如今,新年音乐会不仅成为中国老百姓的年俗活动,也成为世界了解中国文化的窗口和中外文化交流的桥梁。以1月14日农历小年夜与全球观众见面的“欢乐春节·和合共生”音乐会为例,整场演出划分为天、地、人、和四个部分,既有赓续中华文明、礼赞伟大时代的《颂·黄钟大吕》,也有琵琶演奏家赵聪与虚拟歌手洛天依跨界合作的“元宇宙”风格作品《神鸟》;既有彰显东方美学精神的《茉莉花》,也有钢琴演奏家郎朗以钢琴与古琴、古筝、街舞、电子音乐、太极碰撞交融完成的作品《太极狂想曲》;既有通过交响与芭蕾的音画结合来演绎的《春之声圆舞曲》,也有凝聚中华民族气概的《大地回响》以及体现“和为贵”的《百鸟朝凤》《欢乐组曲》。
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升,中国新年音乐会开始走出国门,用音乐向世界讲述中国故事。比如,一场以“唐诗的回响”为主题的中国新年音乐会,近日登上纽约林肯中心,为当地观众带去跨越古今、融汇中西的视听盛宴。在古典与现代艺术的碰撞、东方与西方文明的互动中,散发着浓郁中国文化韵味的新年音乐会唤起了外国观众的情感共鸣。
(作者:李月晴,系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中南民族大学分中心研究人员、中南民族大学音乐舞蹈学院讲师;吴涵,系中南民族大学音乐舞蹈学院副院长、教授)
光明日报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